《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0-30 17:18:46   作者:   来源: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社会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障市场价格稳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已于202091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111日起施行。

一、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意义

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进程的不断推进,绝大部分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市场将面临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市场价格监管调控任务日趋繁重,政府应当加强要素价格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构建要素价格公示和动态监测预警体系,逐步建立要素价格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要素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调节机制,维护要素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目前,全国已有福建、湖北、湖南、安徽、陕西、云南、四川、重庆、山西、宁夏、江苏、浙江、天津、河北、江西、内蒙古、新疆、宁夏、黑龙江、北京、山东等21个省份都陆续以政府令或人大条例的形式颁布了地方价格监测规章。相比之下,我省价格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价格监测规章制度建设明显落后,导致我省价格监测管理工作开展十分困难。为使我省价格监测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出台《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将对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商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是服务于政府决策,建设我省价格监测工作体系的需要。

  价格监测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价格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府把握经济运行情况、了解市场变化、增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决策科学性、有效性、预见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配合实现决策目标、监控经济运行和价格变化的重要手段。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形势要求,我省当前应加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机构建设,以便更及时、更灵敏、更全面地捕捉市场价格信号,快速高效、准确汇总各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数据,形成各产业价格分析报告,着重发现价格运行背后隐藏的经济、民生等领域发展问题,为省委省政府政策制定、产业规划提供依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

(二)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是服务于社会,稳定价格预期的需要。

价格是调解生产、分配、消费的信号,价格涨落是企业生产经营者抉择生产方向的助力器,也是引导消费者了解市场价格动态的风向标。我省价格监测立法体系的建立,将促进依法开展价格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价格信息发布规则,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和内容,为社会提供准确、及时的公共价格信息服务,促进市场理性消费,稳定市场价格预期。

(三)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是解决我省价格监测工作关系不明问题的需要。

《价格法》中仅仅提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没有规定价格监测预警的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规定》是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各地的执行力度不强。通过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明确我省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各级政府的分工、价格监测工作的组织方法等重要内容,使工作职责分工更细致,任务和要求更具体,权利和义务更明确,使价格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利于我省价格监测工作进一步做好做实。地方性价格监测规章的出台,使价格监测法规体系趋于完善,是《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一个有效补充和延伸。

三、《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价格监测的定义。《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明确了价格监测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公布的活动。

(二)明确价格监测工作实施主体。《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旅游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价格监测相关工作。同时《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还规定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价格监测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三)明确价格监测活动的工作范围。《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规定了价格监测机构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价格监测工作。一是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成本的变动情况,分析原因,提出预测、预警及政策建议;二是跟踪国家和本省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三是了解重大价格调整措施对生产、经营及人民生活的影响以及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四是其他价格监测活动。同时扩宽新兴领域价格监测。《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运行需要拓宽价格监测领域,适时开展土地、数据、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以及网络电商、跨境贸易等领域的价格监测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明确要强化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规定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构建智能化的数据采集平台、规范的数据存储中心,强化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等设备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新技术的运用,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手段。同时,《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还要求各部门之间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加强数据的融合、共享和开放,推动价格大数据应用示范。
        
    

(五)明确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规定了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受价格监测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价格监测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迟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价格监测资料。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还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台账,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发现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六)明确价格监测的工作方式。《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等方式开展价格监测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固定监测项目及规格等级的方式实施常规监测。

(七)明确设立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前提条件。《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一是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二是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具有行业代表性;三是具备价格监测数据收集和传输手段;四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明确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主体和情形。《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是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符合以下4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应急监测:一是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的;二是出现争购抢购某类商品现象的;三是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导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的;四是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 
     
《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还规定当上述情形消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应急监测。 
     

(九)明确开展专项调查的情形。《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规定符合经济运行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价格问题;价格政策和措施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贸易价格竞争的问题等4中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专项调查。

(十)明确价格监测报告内容以及报送对象。《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规定价格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及其原因;二是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测、预警;三是价格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及舆情反应;四是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建议;五是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

《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常规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中获取的价格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价格监测报告,定期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

(十一)明确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条件。《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要求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并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十二)明确如何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和应用。《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深入开展重大价格问题研究,不断完善价格分析预测方法,统筹建立跨部门的价格会商制度,提高价格形势研判水平,为市场价格调控提供数据服务。同时《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推进和优化旅游、房地产、热带农产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编制发布工作,定期编制价格指数运行情况报告,开展指数研究和分析预测工作,发挥价格指数在各领域宏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十三)明确价格监测信息发布方式。《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方式依法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预测、预警信息。《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还规定属于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十四)明确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规定履行价格监测职责的部门、价格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中还规定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迟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