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相关文件及实际,现就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燃气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
(一)自2017年5月20日起,住房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住房,其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由燃气企业与住房建设单位书面协商确定并进行结算,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购房者不重复交纳与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有关的费用。
(二)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居民用户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用户缴纳,费用标准由燃气企业根据建设安装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省内毗邻地区收费水平与居民用户书面协商确定。
三、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燃气企业根据用户用气需求编制费用预算,经双方书面协议执行。
四、燃气企业严禁向用户收取《关于清理取消海南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0〕120号)中已明确取消的不合理收费。
五、燃气企业在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后,接通用户燃气灶火点,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但燃气企业应用户要求,另行提供的设施改管、移表、改表、加装或更换燃气具、增加供气火点、增加保护装置、提高材料标准等个性化延伸服务,可收取材料费、差价和人工费用等费用,相关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应按要求进行公示。
六、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费用,按照《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实施方案》(琼发改价格〔2021〕554号)及价格、成本监审等管理办法纳入配气价格回收。
七、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按照我省有关建设施工当期定额标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签署工程安装书面协议,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八、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中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要求加强监管。
九、本文自2022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9〕68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