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9-30 16:14:59   作者:   来源: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备用费收取标准原则上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19〕704号)规定的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标准)执行。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或《供用电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确定,或按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对已按全部受电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自备电厂,不再交纳系统备用费。

二、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资质和运行监管要求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自备电厂需向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符合资质和运行监管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原《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192号)文件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有关系统备用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要严格落实自备电厂运行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自备电厂不能执行暂免收取系统备用费的政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经发现上述情况,请及时函告省发展改革委。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